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291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
、30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怡國際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發票之本票,正確之訖息日及適用利率。
二、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發票之本票,正確之訖息日。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