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杜芝亭 被告 張仕忠
光澤晶漾診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如芬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醫訴字第13號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溫宗玲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