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邱家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