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61號聲請人 楊嬌美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大覺院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臺中市大覺院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大覺院捐助章程第二十條准修正如後附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乙份、新、舊章程各乙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大覺院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附表┌──────────────────────────────┐│104年度法字第61號││財團法人臺中市大覺院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條次│原章程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條│本院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本院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如│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如│││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重大│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重大│││事項及不動之處分或設定負│事項及不動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需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親│擔需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自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准始得為之。││││董事會應在該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開會選舉下屆董││││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董事││││長逾期不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三分之一董事推││││舉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