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128號聲請人 許水池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提出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1日及同年10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如無資產及財產,仍應提出符合法規之相關文件),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雖具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乙紙,並表明其上已顯示「無財產資料、全部財產0筆」等語,惟資產負債表為會計上之財務報表,功用在於表現企業體的經營狀況、公司資產、負債與股東權益等之對比關係,確切反應公司營運狀況,即非「查產查詢清單」一紙可取而代之。本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聲請人亦未依限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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