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附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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