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4號抗告人即原告 徐立儒 相對人即被告 陳銘翔 上列抗告人因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已於所定期限內完成補正,鈞院以未補正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應有誤會,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該裁定。
二、查本院命補正之裁定,係民國111年5月1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同年月25日已就欠缺事項為補正,本院於同日收受後,因抗告人未載明本件之案號,且形式上未繳納裁判費,行政上乃將之以另分新案方式,轉由他股受理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司補字第237號卷宗審認無訛。惟抗告人之意思,既在補正欠缺,而非另行起訴,不能以行政上已另分新案,而認抗告人尚未補正,故本院將抗告人之起訴駁回,係有錯誤,則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屬有據,應認為抗告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