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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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翔任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翔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翔任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並另以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在111
年7月4日重核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前經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認仍符合假釋要件(名冊核定文號: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60970號、核定日期:111年7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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