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55號
原   告  顏宇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裕
被   告  曾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志裕新臺幣參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顏宇蓁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
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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