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97號原告丙○○被告誠信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
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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