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絨
原告與被告 巫金束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十日內,補正除被告巫金束以外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並
提出被告巫金束及追加被告之
人已歿,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逾期即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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