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144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