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丙○○○被告乙○○
可口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乙○○等因98年度交易字第226號(98年度嘉交簡字第1080號)過失傷害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