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胡家珍
陳中信
一、債務人陳胡家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胡家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中信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2,434元95年7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無無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9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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