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9號原告 詹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啓賢 、 游秀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