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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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24號原告 洪網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張衛航 律師被告 簡淑慧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土地16,558,200+房屋159,400=16,717,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尚欠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