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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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95號聲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王怡雯法官藍雅清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