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原告 林素美 被告 楊柏峰
曾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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