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原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雅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574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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