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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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25號再審原告 李秋霞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再審被告高雄市大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廢棄本院87年度促字第46547號確定支付命令(下稱系爭確定支付命令),駁回再審被告之訴。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即系爭確定支付命令金額);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4519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本金為300,000元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故核定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元。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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