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2號上訴人即被告訊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蕭明哲 律師 賴傳智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3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779,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