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7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請提出聲請人領取高雄市社會局殘障補助金或津貼之期間及領取總金額及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父母 段景陽段曾澄妹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須有身分證統一編號)。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⒋依法應分擔段景陽、段曾澄妹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
族系統表,並請提出各該法定扶養義務人之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須有身分證統一編號)。
⒌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里○○街○○號五樓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其所坐落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⒍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房租10,906元、繕食12,000元、交
通800元、1,000元、電費1,200元、瓦斯1,000元、成人尿布975元及日用品5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請 陳明 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請說明參與97年債務協商機制,債權銀行所提出每月分期還款方案為何。
⒒請提出前配偶 劉月容 95、96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及陳報與段緯凡終止收養之原因,並提出 段韋帆 最新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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