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重分行法定代理人 徐榮洋 訴訟代理人 張新仲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ㄧ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保證債務,依原告所提借據第十四條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合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十一頁反面),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英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