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 呂茂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4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亞塑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35│││1│││││││├─┼───────────────┼──────────────┼────┼───┼────┼───┤│00│南亞塑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51│││2│││││││├─┼───────────────┼──────────────┼────┼───┼────┼───┤│00│南亞塑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55│││3│││││││├─┼───────────────┼──────────────┼────┼───┼────┼───┤│00│南亞塑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59│││4│││││││├─┼───────────────┼──────────────┼────┼───┼────┼───┤│00│南亞塑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72│││5│││││││├─┼───────────────┼──────────────┼────┼───┼────┼───┤│00│南亞塑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80│││6│││││││├─┼───────────────┼──────────────┼────┼───┼────┼───┤│00│南亞塑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