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債務人 簡嘉衛 債務人 簡嘉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簡嘉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六點零一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嘉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嘉霖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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