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兩朝林雨 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有無誤寫,再具狀更正之。(如未更正,嗣後即不再准予更正)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