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秀微 債務人 林啟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暨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為民國96年12月29日,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1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3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6月27日至民國113年6月27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秀微、林啟洲,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謝秀微、林啟洲於民國105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4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1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30,44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雅區│上楓││1275│3,192│100000分之31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049│臺中市大雅區上│主要用途:住家用│五層:48.84│陽台:2.18│全部││││楓段1275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48.84│││││├───────┤凝土造│││││││臺中市大雅區民│層數:14層│││││││權街39巷5號五││││││││樓之2│││││├─┴──┴───────┴────────┴──────┴─────┴─────┤│共有部分:上楓段2157建號,面積4,937.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