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嘉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 陸佰玖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93元
陳嘉荃、陳文瑜、陳姿穎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4693元
陳嘉荃、陳文瑜、陳姿穎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93元
陳嘉荃、陳文瑜、陳姿穎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7號)
一、聲請事項:債務人陳姿穎即 陳奭杰 繼承人(下稱陳姿穎)、陳嘉荃即陳奭杰繼承人(下稱陳嘉荃)於繼承陳奭杰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瑜兼陳奭杰繼承人(下稱陳文瑜)連帶清償34,693元整,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二、事實理由:緣債務人陳文瑜於108年起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期間,邀被繼承人陳奭杰任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100萬元整,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嗣並依借據約定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94,74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陳文瑜113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27日起算利息;被繼承人陳奭杰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嗣查 被繼承人陳奭杰於110年8月26日身歿,除債務人陳文瑜外,另有繼承人即債務人陳姿穎、陳嘉荃等應負限定繼承責任,債務人陳文瑜為本案原借款人,自應負全部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34,69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3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