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73號
106年度聲字第2516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冠顯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4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劉冠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嗣因被告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助子字第1564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自106年8月17日起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7年10月16日,有前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則被告現因另案執行,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
6年8月17日起,撤銷羈押。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既經本院撤銷羈押如前,本案聲請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呂宜臻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