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7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 鄭宗仁
鄭永樂 吳喨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已於111
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原告,而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至36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