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6號原告 洪峻澤 被告 陳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1,7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