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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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昌 被告勁紡紡織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斌 原被告 梁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佰 壹拾參萬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0條及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勁紡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勁紡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17日邀同被告 丁斌原 、梁弄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勁紡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6,50
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勁紡公司於10
6年7月1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共計745萬4,49
5元,其借款金額、到期日、利率如附表一所示。詎上開借款均已屆期,被告勁紡公司僅繳付部分本金132萬4,406元及利息外,尚欠本金613萬0,08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丁斌原、梁弄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國內信用狀授信記錄表、綜合授信契約、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授信案件批覆書、基準利率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一:(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借款日│利息│違約金││││├──────┼───┬─────┼────────┬────────┤││││到期日│年利率│起迄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10%計算│約定利率20%計算│├──┼──────┼──────┼──────┼───┼─────┼────────┼────────┤│1│700,000元│463,995元│106年9月1日│3.28%│自108年1月│自108年2月3日起│自108年8月3日起││││├──────┤│2日起至清│至108年8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108年4月30日││償日止│││├──┼──────┼──────┼──────┼───┼─────┼────────┼────────┤│2│1,050,000元│1,050,000元│106年9月30日│3.28%│自107年12│自108年1月31日起│自108年7月31日起││││├──────┤│月30日起至│至108年7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108年4月30日││清償日止│││├──┼──────┼──────┼──────┼───┼─────┼────────┼────────┤│3│1,300,000元│861,704元│106年9月1日│3.28%│自108年1月│自108年2月3日起│自108年8月3日起││││├──────┤│2日起至清│至108年8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108年4月30日││償日止│││├──┼──────┼──────┼──────┼───┼─────┼────────┼────────┤│4│1,950,000元│1,950,000元│106年9月30日│3.28%│自107年12│自108年1月31日起│自108年7月31日起││││├──────┤│月30日起至│至108年7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108年4月30日││清償日止│││├──┼──────┼──────┼──────┼───┼─────┼────────┼────────┤│5│1,069,881元│745,318元│106年7月19日│3.28%│自108年2月│自108年3月22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起││││├──────┤│21日起至清│至108年9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108年4月30日││償日止│││├──┼──────┼──────┼──────┼───┼─────┼────────┼────────┤│6│1,384,614元│1,059,072元│106年7月10日│3.28%│自107年12│自108年1月31日起│自108年7月31日起││││├──────┤│月30日起至│至108年7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108年4月30日││清償日止│││├──┼──────┼──────┼──────┴───┴─────┴────────┴────────┤│合計│7,454,495元│6,130,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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