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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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男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俊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已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與編號7罪刑同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8日│105年9月20日│105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169號│5年度毒偵字第4809號│6年度偵字第58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8號│106年度易字第764號│106年度易字第1310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6日│106年7月20日│106年6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8號│106年度易字第764號│106年度易字第1310號││├────┼──────────┼──────────┼──────────┤││判決│106年6月14日│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837號│6年度執字第13453號│6年度執字第13617號││├──────────┴──────────┴──────────┤││編號1至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1日│106年3月1日│106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9008、910│6年度偵字第9008、910│6年度偵字第10682號│││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720號│17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14號│106年度簡字第714號│106年度易字第2622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29日│106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14號│106年度簡字第714號│106年度易字第2622號││├────┼──────────┼──────────┼──────────┤││判決│106年9月29日│106年9月29日│106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866號│6年度執字第15866號│6年度執字第18013號││├──────────┴──────────┴──────────┤││編號1至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7│││├────────┼──────────┼──────────┼──────────┤│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282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4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107年2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53號(│││││臺中地檢107執助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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