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 劉嶔謚
巫宗諺
黃瑞麟 羅仁成 陳貞宏 陳志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王信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事實理由所示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所示之附表漏列「利息起算日」欄,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
編號姓名退休日期退休金基數(個)平均夜點費(新臺幣,下同)應補發退休金利息起算日1劉嶔謚109年2月29日勞基法施行前11.33333退休前3個月6,000元265,792元109年4月1日勞基法施行後33.66667退休前6個月5,875元2巫宗諺110年6月29日勞基法施行前7.97退休前3個月5,700元248,476元110年8月1日勞基法施行後37.03退休前6個月5,483元3黃瑞麟110年6月29日勞基法施行前7.28退休前3個月4,767元213,871元110年8月1日勞基法施行後37.72退休前6個月4,750元4羅仁成110年10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7.97退休前3個月5,217元238,761元110年12月1日勞基法施行後37.03退休前6個月5,325元5陳貞宏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12退休前3個月5,133.33元232,375元109年8月1日勞基法施行後33退休前6個月5,175元6陳志奇( 陳尚勳 之繼承人)109年3月31日勞基法施行前7.83333退休前3個月4,716.67元212,250元109年5月1日勞基法施行後37.16667退休前6個月4,7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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