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鳳凰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穎 附民被告 黃昭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貽明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