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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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佳辰 代理人 楊汶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聲請人從事網拍期間(民國107年6月至109年10月)之網拍交易帳戶明細及收入切結書。
(2)兼職保全工作之薪資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
2、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7年12月起至109年12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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