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128號上訴人 李幸津 被上訴人 唐宛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842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至5款之規定,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但未準用同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故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情形。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則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裁判要旨參照)。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上開同條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據網路查詢百科知識對於「啃老族」定義是:傳統上人們以經濟獨立作為長大成人的標誌,但啃老族生活的主要來源是父母,“長大不成人”是這些人及社會面臨的共同尷尬。啃老族”年齡都在23至40歲之間,並有謀生能力,卻仍未“斷奶”,得靠父母供養的年輕人。因此「啃老族」指的就是經濟無法獨立的成年人,是一個族群的定義,而非貶抑之詞。再被上訴人於臉書公開貼文「好啦,我只擔心婚後爸爸會不會不給我零用錢」之內容,顯然不認為其已成年猶仍擔心父親不給零用錢之事有損其名譽,而上訴人係根據上開臉書貼文內容,始評論被上訴人為「啃老族」,並經刑事案件法官認定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真實者不罰之情形。又社會上有部分啃老族以父母不再給錢為由而申請低收入戶,可見啃老族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自屬公益事項,為此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⒈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查本件上訴理由明顯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奕勛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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