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律師被上訴人夆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池啟光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怡玫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蕭忠仁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張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