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交簡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投交簡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謙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與正本第貳頁簽名欄關於「交通法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前述法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簽名欄關於「交通法庭」之法庭組織部分顯有誤載,應更正為「南投簡易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