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40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小琴書記官梁懿慧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貳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29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5年6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6月29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悛悔,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3月13日20時許,在南投縣名間鄉田仔村田仔巷50號居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3月14日1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合計淨重2.07公克),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梁懿慧法官黃小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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