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賴儀蔚 訴訟代理人 陳美蘭 被告 李致榮
許凱崴 楊皓琳
服役信箱號碼:桃園市○鎮○○00000○號信箱兼上一法定代理人 劉麗芳
楊心福 棏住同上被告 秦子軒
上被告等因111年度訴字第16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楊廼伶
法官林正忠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