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69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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