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司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司調字第156號

聲請人 劉正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敏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塗銷於聲請人土地、房屋之抵押權及信託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億2500萬元,係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規定,依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該通知於同月2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查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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