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40,42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惟英┌─────────────┬──────┬────┬─────┐│地號│原告主張被告│公告現值│核算金額│││占用之面積│(新台幣)│(新台幣)│├─────────────┼──────┼────┼─────┤│高雄縣○○鄉○○段○○○○號│474.02㎡│13,000│6,162,260│├─────────────┼──────┼────┼─────┤│高雄縣○○鄉○○段○○○○號│167.83㎡│8,783│1,474,501│├─────────────┼──────┼────┼─────┤│高雄縣○○鄉○○段○○○○號│116.09㎡│5,200│60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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