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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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家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93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8710元自民國9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8710元自民國9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9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6月6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558,71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