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775號債權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債務人 陳聰明 債務人 蔣寶華 債務人 陳秋卉 債務人 王建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說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物協議書內容所載債權為:
1.蔣寶華應付融資本金14,650,000元及相關利息。
2.陳秋卉應付融資本金13,585,000元及相關利息。
3.王建偉應付融資本金2,270,000元及相關利息。而債務人陳聰明為上開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並同意就上開三筆債務總額加計百分之一之利息清償。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標的請求債務人陳聰明、蔣寶華、陳秋卉、王建偉應連帶給付新台幣23,740,135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內容與上開協議書所載債權顯然不同,自屬為就請求內容是否存在為釋明,應另補正相關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