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仲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 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原告與被告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4,
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