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吳朝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鍾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5,000元,應繳裁
判費39,4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91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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