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廖建發年齡「60歲」及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本及其正本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尤開民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