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金皇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 歐哲凱
上湛 企業行即 歐國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蔣志宗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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